近期,有媒体反映广西一煤矿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矿长和几名副矿长强调工作繁忙没有时间下井监督。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针对这一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广西这个煤矿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答:这个煤矿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是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二是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三条明确界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范围,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2.问:对这个煤矿的做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准备怎么处理?
答:通过媒体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研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及时与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沟通,要求立即组织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对违反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总局《规定》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是由国家煤矿安监局一名副局长带队组成核查工作组赴广西,会同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将依法依规对该矿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向全国进行通报,严明纪律,以儆效尤,防止弄虚作假,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三是国家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在国庆节后将组织开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督促检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总局《规定》的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3.问:这个煤矿强调矿长和副矿长工作繁忙,不可能下井监督,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是在为他们不下井找借口。
大家知道,煤矿生产在井下,隐患出现在现场,作为煤矿的领导,不下井、不深入现场就不能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就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不能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通过对煤矿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违规违章行为不能及时制止,现场管理混乱,是造成煤矿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深入生产一线这是他们的工作职责所决定的,所以,国务院《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不可否认,确实有个别煤矿的领导特别是小煤矿的领导,他们不愿意下井,以工作繁忙等种种借口逃避带班下井,或者突击提拔所谓的“矿长助理”、“带班矿长”替代矿领导下井带班,这些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已经考虑到部分煤矿领导班子职数不适应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且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规定》已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副总工程师,主要考虑是煤矿副总工程师熟悉全矿井的生产系统,具备带班下井的知识和能力;明确煤矿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也有利于改善煤矿管理层的知识结构,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准入标准,提高煤矿管理层的专业素质。
4.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采取那些措施,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必须紧抓不放,一抓到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这项规定能不能得到落实,关系到取信于民,关系到政府公信力。我们已经或正在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这项制度执行到位。
一是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制度的执行效果关键在企业。我们要求煤矿企业集团和各煤矿要抓紧制定执行《规定》的具体办法,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严厉奖惩,特别要解决矿领导与工人“同下同上”等关键问题,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月度带班下井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使这项制度得以科学运行和有效执行。
二是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各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与考核考评机制,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要求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强化监察执法,把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作为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点监察、专项监察计划,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好《规定》要求,防止走过场,防止弄虚作假。同时,要严肃问责,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要求地方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切实维护《规定》的权威和尊严。同时,我们也希望新闻媒体进一步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这项制度执行不力、效果不佳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确保这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进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