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铁锤就《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时间:2010-09-30 点击数:

2010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问: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赵铁锤:出台《规定》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我国煤矿企业多,从业人员数量大,职业危害严重,其中以粉尘危害最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煤炭行业尘肺病病例约占全国尘肺病患者总数的50%。职业病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二是规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需要。目前,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资金、设施投入不足,重视生产发展、忽视员工职业健康,重视企业经济利益、忽视企业社会责任,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煤矿企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三是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明确了煤矿企业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为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

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制度是什么?

赵铁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落实。

问:《规定》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赵铁锤:《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规定》体现了全面性。《规定》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中毒等四种主要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要求,明确了每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的标准、测定方法和具体措施,体现了全面防治。

二是《规定》体现了先进性。《规定》在判定标准、测定方法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措施要求上吸收了一些科研机构、煤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最新科研成果,同时还借鉴了国外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一些有益做法。

三是《规定》体现了可操作性。《规定》既明确了煤矿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也明确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在职业危害监管监察中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四是《规定》体现了严肃性。《规定》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过强化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问:贯彻落实《规定》,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赵铁锤: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是抓好宣传培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宣贯会、印发宣传资料以及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将《规定》的内容纳入监管监察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和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各类培训之中,通过培训,促进各类人员全面学习领会和把握《规定》的内容,并自觉贯彻执行《规定》。

二是推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制和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14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引导煤矿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告并治理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等。要按照规定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高度重视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及时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工作。同时,要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必须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要切实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布职业危害信息;要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保证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四是推进改善技术装备条件。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是抓好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抓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职业危害事故查处与认定等工作,切实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列入“三项监察”的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并组织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等。

六是发挥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为煤矿企业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