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三规章答问

作者:中国政府网 时间:2006-10-11 点击数: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等三个规章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6年9月1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生产的许可行为,国防科工委同步颁布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生产许可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销售许可办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办法》)等三个配套规章。为便于公众理解规章的内容和精神,日前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概况?

答:民用爆炸物品分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类、39个品种、378个产品,广泛应用于煤炭、冶金、交通、水利、电力、农业和能源开发等近20个领域。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属于政府严格管理的特殊行业之一。目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有生产企业390余家,流通公司1700余家,科研院所10余家,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5家,专业安全评价机构7家,从业人员达12万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一直实行有效的管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行政管理职能一并交由国防科工委。目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配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问:编制三个部门规章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国防科工委作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发布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技术政策等,对该行业进行引导和调控,使其在能力布局和产品结构上更加合理。《生产许可办法》等配套规章就此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配套规章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安全标准。比如,提高了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准入标准;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以及企业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等条件。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方面,明确了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相关地(市)、县级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管工作。

三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充分体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配套规章中一方面对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的程序、条件、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对重点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要求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的审查条件以及结果向社会公布。

问: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是什么关系?

答:分别制定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两项许可的具体程序不同。按照《条例》的规定,尽管两项许可的实施主体均为国防科工委,但为了充分发挥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国防科工委已于2004年颁布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科工法字[2004]1080号),将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和审查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此次起草的《安全生产许可办法》仍采取这种方式。但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则由国防科工委负责。二是两类许可的审查条件不同。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许可侧重于对企业所应具备的设施、设备、环境、人员、制度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则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侧重于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因此,分别制定实施办法,更有利于实际操作。

问:《条例》将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权赋予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国防科工委在这一环节还负有什么职责?

答:《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权赋予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但国防科工委对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销售许可活动仍负有监管职责。国防科工委通过建立统一的销售许可审查标准以及受理程序,规范全国销售许可行为,避免因各地的具体审查标准、操作程序的不同而引起管理混乱。因此,《销售许可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许可的基本原则、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问: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建立市县级的监管体系有何意义?

答: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赋予了各地政府。目前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普遍薄弱,为弥补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监管体系,形成由国防科工委、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政府指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就成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客观需要,加强对市、县两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为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在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属地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问:为保证与原有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国防科工委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1)自2006年9月1日起,现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照的申领工作停止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依照《生产许可办法》申请生产许可证。截至2007年7月1日,仍未申领或未达到申领条件的企业,国防科工委或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产整改通知书;截至2007年12月31日,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活动。(2)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资料初审工作,不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申请不得上报。国防科工委负责对上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对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对相关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3)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以现有生产企业凭照和已经批准的企业调整生产品种或能力的文件为依据。生产许可证上载明许可的品种和产量。(4)已经批准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器材行业管理但仍未取得生产企业凭照的生产企业,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逾期未办的,将不再给予生产许可。(5)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同时受理企业生产能力调整与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则上不调整生产品种及能力;2007年1月1日起,只受理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调整生产品种和生产能力的申请。

二是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安全评价和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后,依据《安全生产许可办法》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条件的,将在生产许可证上签注安全生产许可。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正式生产。为落实县、市级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企业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中必须明确县、市级政府中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为方便企业申请许可,提高工作效率,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应一并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对2007年7月1日前未达到规定条件和生产线安全评价等级达不到安全级要求的生产企业,国防科工委将下发停产整改通知书;对2007年12月31日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将取消其生产许可。

三是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规划要求和规章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对本辖区现有销售公司进行整顿和重组,压缩企业数量,提升企业规模,做好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是做好销售备案工作。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对报备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凡发现有一次漏报、瞒报行为的企业,停止其销售活动半年,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发现有两次以上漏报、瞒报的,取消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资质。

五是做好生产企业的直销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在换发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直销自己的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备案。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仍需将本企业产品销售给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资质的公司;到2007年12月31日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停止一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

六是做好跨地区企业生产场所、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随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改革调整,将出现一个企业所属的多个生产地点、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分散在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报前,必须经生产、储存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生产条件考核意见,并作为申报的必备资料。跨省区作业的现场混装车生产企业,应当事先将项目有关情况报当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件链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