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高危行业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时间:2006-12-28 点击数: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出台《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背景。有何重要意义?

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以下简称发言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见到明显的效果。但是,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非煤矿山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一些地方和单位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责任主体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和违规违章现象比较严重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就是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备设施亟需得到更新和补充。

为此,国务院研究提出了解决影响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首次明确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加大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安全生产的12项治本之策,强调要重视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

近年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安全监管总局紧密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加快安全生产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先后建立完善了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建立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这次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安全费用制度的研究制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通过建立和实施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投入主体责任,并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财务储备,有利于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保障机制,以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问:何谓安全生产费用?哪些企业能够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可以用于那些方面?

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安全费用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提高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目前只规定了高危行业的企业可以提取安全费用。2004年和今年分别出台了煤炭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这次把其他几个高危行业的一起发布,是经过了认真调研和综合考虑的,也是对高危行业建立安全费用制度的一个总结。

不同高危行业的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事故的控制具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安全费用不应当限于安全设施,还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对于企业投产时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则不应当包括在内。这与已出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略有不同。

为了使安全费用首先用于安全条件最薄弱的环节,《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问:高危行业是怎么界定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政策都适用于那些类别的企业?

发言人:高危行业通常指生产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造成危害的行业。比如矿山开采、烟花爆竹生产、建筑施工等行业,由于生产作业的特殊性,容易对参与生产过程的个体造成伤害。这时候就需要企业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来维护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生产安全。

《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的高危行业企业范围,具体包括:从事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对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范围,一是不再包括已经单独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煤炭和烟花爆竹企业;二是根据国防科工委的意见,将军工危险品生产也纳入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此外,对一些危险系数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也不包括在内。

问:请您介绍一下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负责人:总体来讲,《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金属非金属、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矿山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各类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在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提取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是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了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此范围内,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按照现行做法,企业安全投入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两类,前者作为资产购建支出,通过折旧计入费用;后者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为了调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同时便于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安全费用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处理,资金通过专户存储进行筹集,对使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在变更、终止经营或者调整业务等情况下的处理等财务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财务监督。企业要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由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问:能具体介绍一下各类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标准吗?这个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负责人:为确定各类不同行业的合适的提取标准,我们联合安监总局做了大量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小型、民营、老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普遍落后于大中型、国有、新建企业。实施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的侧重点,应是解决部分高危行业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和能力问题。因此,将安全费用提取的原则确定为满足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低标准,同时规定实际投入超过计提部分可以据实列支。这样,可以强制那些缺乏安全生产投入意识或能力的私营或小型企业按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标准保障基本的投入,而大中型企业也可以按照原有渠道和水平满足安全生产投入的需求。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另外对提取标准还做了一些特别规定。考虑到一些危险系数更大的矿山企业,如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暂行办法》中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其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另外,考虑到随着安全生产基础逐渐加强,投入需要可能会相应减少,为防止企业安全费用提取过多而影响企业税基和资金流动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资金分别达到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问:对如何使提取安全费用这项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落实到位,政府方面有何考虑?

发言人:目前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隐患,隐患不除,永无宁日。要建立企业、地方、国家多渠道的安全投入机制,偿还历史欠账,加快技术改造,消除不安全隐患。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重视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到位,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才能得到加强,安全生产才有基础,安全生产才有保障。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源头治本的经济政策,就是为了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各类企业建立正常的安全投入机制,建立确保企业安全投入的制约机制。

贯彻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关键是抓落实。总局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安全投入方面的监察作为安全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贯彻实施,确保这些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实施到位,切实发挥政策治本、源头治本的效用。初步考虑,明年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财政部开展对安全费用政策落实情况的重点监察。各安全监管部门也要联合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监察。要检查核实企业安全费用是否按标准提足、按规定使用?是否足额投入安全生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要通过对安全费用提取工作的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促使企业加大投入,督促企业依法提足大修、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