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内容特点

作者:中国网 时间:2007-11-01 点击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共分五章二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科学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科学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通过相关部门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因而明确此类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二)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体系。一是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责任,包括:承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承办者应当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等。二是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在场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体责任。三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是:审查并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安全隐患;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等。四是明确了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明确公安机关是安全许可的实施单位,并对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承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考虑到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使行政法规之间相互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为确保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例要求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维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是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其主要特点是: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活动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该规定避免了以往承办者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最终威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现象,实现了风险与利益共担,保证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