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一规定、四办法”5个部门规章。针对此“5项新规”的出台背景、立法目的、现实意义、如何贯彻落实,以及后续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的立法意向等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
记者:请您谈一下5项新规章的出台背景。
杨元元: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不少地方陆续发生了一些职业病群发事件。职业病不仅威胁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强调了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等文件也均都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坚持把职业卫生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职业卫生监管法规体系建设、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目前,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张德江副总理在2012年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就指出,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还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没有申报职业病危害,而且全国尚有近一半的省份没有理顺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职业病危害检测等的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另外,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与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管资质认可与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以及对存在异议的相关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等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我们也亟需组织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以规范、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记者:您刚才提到,张德江副总理指出了我国目前存在部分企业没有申报职业病危害,全国尚有近一半省份没有理顺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等问题,相信这也给我们开展职业健康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那么,请您谈一下目前我们都面临着哪些困难?我们又做了哪些工作?
杨元元:想要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确实仍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从近几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情况看,很多用人单位,包括一些中央企业在职业病预防方面的意识都很欠缺,职业卫生管理薄弱,工作环境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严重,缺乏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另外,各地在职责划转、机构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等方面进展很不平衡,监管执法的技术支撑也还不完善,技术服务能力还很薄弱。同时,对安全监管部门来讲,职业卫生监管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不少基层的同志还不是很熟悉这方面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应当说此项工作对安全监管部门来说,任重道远而又必须抓紧推进。
2011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了包括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职业卫生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设、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业卫生许可试点、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建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及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一系列工作。各地区、各单位也紧密围绕安全生产中心任务,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加大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力度,2011年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可以说是取得了一定进展的。当然,我们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这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记者:您刚才提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那么请您谈一下此次新出台的“5项新规章”对我们的工作有何现实指导意义,主要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杨元元:首先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刚才也提到很多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卫生管理薄弱,缺乏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问题。此次修订调整和明确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一些具体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
其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并针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的修订。此次修订相应简化了申报内容,将每年申报一次调整为申报后如没有重大变化不再每年申报,方便了用人单位申报工作。同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表述,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三个说一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也是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并参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起草而成的,其中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组织劳动者体检及健康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保证专项经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的具体文件、资料,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第四个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在总结卫生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实施情况和借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分类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为了指导各地和各企业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该办法明确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和具体程序要求,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实施分类管理,但考虑到此项工作量大面广,因此采用目录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不断完善3个类别的目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凡列在目录中的项目都必须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最后说一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摸底调查,摸清了原经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即全国现有甲级资质机构48家,乙级资质及检测机构1146家。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该办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八十、八十一条,并在吸收和参考了安全生产检测、评价和卫生部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为了向各类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该办法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活动范围、服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
记者:那么如何贯彻落实这5项新规章,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杨元元: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将日益凸现,因此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于广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说,职业卫生工作既使命神圣、身负重望,同时又前途光明、大有可为。所以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踊跃投身到职业卫生工作中,贯彻落实好这5项新规。
第二就是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为贯彻落实打好基础。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已经颁布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义不容辞、时不我待。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有关中央企业也要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是要加强学习,提高政策运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卫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已经制定了不少法规及标准,包括此次出台的5项新规章,那么学习好、领会好这些法规和标准是当前所有职业卫生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加强对包括此5项新规章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同时,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还应该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勤于思考,不断提高政策把握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此5项新规章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记者:这5项新规章出台之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有没有后续职业卫生工作相关法规的立法意向?
杨元元: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向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条例》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争取尽快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的工作原则,细化高危粉尘的特殊管理,将《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同时,还将研究起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法规体系,为各地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