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宣贯要点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时间:2015-03-04 点击数: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

五条规定(试行)》宣贯要点

一、为什么要制定《五条规定(试行)》

近年来,各类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与检测机构”)为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设施设备安全检测和技术鉴定分析,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发挥了较好的事故防范作用,成为安全生产领域一支重要的技术力量。据初步统计,2014年评价与检测机构完成各类技术服务7.6万项,发现隐患和问题32.5万项,提出措施建议27.9万条,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但是,随着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防范事故技术支撑作用还不明显。二是从业行为不够规范,一些机构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弄虚作假、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三是监管监察不到位,处罚不及时。四是现有相关规章内容较多、条目繁杂,不易把握重点。

为严防以“红顶中介”“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的腐败现象。加大打击评价与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出租资格证书、非法挂靠等违规行为力度,总局在总结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五条规定”),着重从资质管理、公平竞争,诚信公开、执业规范、保障质量等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评价与检测机构从业行为,《五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22号令)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五条规定》只有211字,凸显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的重点,便于机构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牢记、警示、遵守。

二、主要条款内容和法律依据

第一条: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22号令)明确了机构必须在资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相应活动。同时,对租借、转包、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一些机构仍然不时触碰“红线”,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租借资质、非法挂靠、转包项目对机构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打了折扣。因此,必须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掐断出租资格证书、非法挂靠这一利益链条、切断这一夺命绞索。

第二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严格规定,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方能开展服务,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危化品企业作出强制性安全评价的规定,对安全设备、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石油开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明确要求必须检测检验,这既是法律赋予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事故预防的重要职能,同样是沉甸甸的责任和艰巨任务。同时,法律还强调机构要对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活动,公平竞争,如实反映安全事项。

据群众反映,在一些地区仍然有个别机构为经济利益,假借、冒用政府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其有偿服务,企业和基层对此意见很大,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给安全专业服务工作带来恶劣影响。为规范安全专业服务市场秩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以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99号)明确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以机构服务来代替政府监管、监察职能。同时,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推动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服务于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要求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学会在2014年6月底前必须对其安全评价业务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截止目前,涉及此类问题的单位绝大部分已完成了整改,个别单位正在按规定办理单独注册手续。

第三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建立健全机构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安全专业服务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机构发挥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的技术支撑作用。

一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这是专业服务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本,安全专业服务一项重要作用就是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安全检查作用,失去客观公正、失去诚信,机构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总局第12号令、总局第22号令明确要求机构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从工作实践来看,只有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机构才能使政府放心、企业接受、社会肯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向规模化、专业化健康发展。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将推进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提高评价报告质量、提高安全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从近几年实施情况来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更是进一步加大对出具虚假证明机构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技术服务市场挂靠、出租个人资格证书现象反应强烈,一些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将本人资格证书出租给一些专业服务机构,收取一定租金,签订假合同、出具假证明、冒充专职人员,本人并不真正去现场实地勘察,而是由他人代替其在报告上签名,其结果使得专业技术服务发挥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的支撑作用流于形式,失去目的和意义。这些行为的存在性质十分恶劣,后果严重,危害很大,影响极坏,客观上造成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职工生命健康时刻受到威胁,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甚至沦为违法违规企业的帮凶。因此,必须将此违规现象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切断这个非法利益链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此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条: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社会各界对安全专业服务质量极为关注,人们对一些服务质量不高、不到现场服务、抄袭他人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十分痛恶,这类专业技术服务失去了应有的安全保障和监督作用,一些群众来信举报也多是反映此类问题。自2011年开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发生重大事故涉及机构弄虚作假、出具报告与实事不符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五条规定》重申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旨在净化和规范安全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意识、守法意识,更加有效地发挥专业服务机构隐患排查、预防事故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如何贯彻落实《五条规定(试行)》

(一)确保“三个覆盖”。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评价与检测机构要明确宣贯工作承办部门和负责人,细化分工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宣贯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实现监管监察部门、机构和从业人员“三个覆盖”。

(二)加强培训指导。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五条规定》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评价与检测机构在2015年6底前对其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轮训一遍,并将此作为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五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到评价与检测机构执业全过程,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三)落实主体责任。评价与检测机构要组织从业人员逐条逐字、认真学习领会《五条规定》。要结合学习贯彻情况,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整改到位,杜绝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以贯彻执行《五条规定》为契机,突出监管重点,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安全专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严格督查检查。各地要把《五条规定》作为“打非治违”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管监察,发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五条规定》或与事故发生有关联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宣贯、执行《五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贯彻和严格落实《五条规定》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及时向社会曝光,并纳入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

(五)总结典型经验。各地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五条规定》的先进典型,通报表扬一批优秀机构和从业人员,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