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时间:2018-05-15 点击数: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
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截至2018年4月30日,各地区均上报了“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类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据河北、山西等1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书面报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通报》中未完成两类重大隐患整改的119家涉氨制冷企业(其中3家企业两类重大隐患均存在)都进行了现场核实,有116家企业已按期完成整改。
(一)“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的63家企业中,30家企业已完成整改,另外33家企业为辽宁、江苏、山东、湖南、陕西等5省上报错误,实际不存在该类重大隐患。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的59家企业中,55家企业已完成整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仍有3家未完成整改,陕西省上报错误,1家企业实际不存在该类重大隐患。
(三)辽宁、江苏、山东、湖南、陕西等5个省上报的33家企业两类重大隐患信息填报错误,暴露出这些地区专项治理验收工作审核把关不严不细不实等问题。
二、工作要求
(一)严防两类重大隐患“回潮”。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已责令停产整改的3家企业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不整改到位不复产验收。各地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氨制冷企业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严防再出现两类重大隐患。
(二)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日常监管。各地区要将涉氨制冷企业纳入常态化监管,通过加强监督执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涉氨制冷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