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2019-01-14 12:55

作者:安全生产基础司 时间:2019-01-14 点击数: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应急厅〔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面向社会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2.具有安全评价或者相关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者承担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

4.具有100名以上(含100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5.具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

6.具有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良好业绩。

7.申报单位为全国性安全生产社会组织的,不受上述第4条限制。

二、申报材料

1.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申报表(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3.相关资质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7.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业绩材料。

三、申报程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请于2019年2月15日前将一套纸质申报材料以及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过期不再受理。采用邮寄方式报送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应急管理部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综合评价、总量控制的原则,择优确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严禁借用或挂靠资质,一经发现材料不属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实际条件申报相应评审行业类别。

应急管理部联系人:杨凌云;联系电话:010-64463215;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附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申报表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0日